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
客户名称: no.(流水号)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2011年6月21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协会发文号:中期协函字[2011]131号),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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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
甲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同开户申请人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等,并充分提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当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者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示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五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乙方可以在本合同附件《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中指定代理人(包括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客户可以在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指定开户代理人。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均非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如果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九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发出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可提保证金=客户权益-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
结算准备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及金额由甲方制定,并有权进行调整。甲方调整结算准备金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结算准备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甲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可以通过书面、传真、银期转账等方式下达。
如果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
如果乙方以传真方式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后传真至甲方。乙方同意甲方留存的乙方传真指令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乙方以银期转账方式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甲乙双方应当与保证金存管银行另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可提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合约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甲方有正当理由怀疑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或者书面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以下简称:网上交易)。
第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凡使用乙方交易密码在乙方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皆视作乙方下达。凡用乙方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自行进行的交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的交易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以改作电话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乙方报出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来验证乙方的真实身份。如果甲方对乙方的身份有疑义,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与乙方的资金账号和交易密码相符的电话交易指令均视为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当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盖章。书面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指令下达人向甲方当面提交。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行设定和安全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乙方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资金账号(或者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甲方有正当理由怀疑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当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双方有特别的约定。
第三十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当在每日收盘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应主动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自行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当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者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当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甲方结算系统采用逐日盯市方式计算盈亏,查询系统则提供逐日盯市及逐笔对冲两种方法来计算盈亏。
第三十三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应当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一)录音电话通知:以《开户申请表》中相关栏目中乙方填写的联系电话为准;
(二)手机短信通知:以《开户申请表》中相关栏目中乙方填写的手机号码为准;
(三)网上及自助交易系统通知
乙方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畅通。乙方同意,只要甲方通过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或者本条约定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如果乙方填写的联系电话中有多个电话号码的,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电话号码)向乙方发送了交易结算报告或其他通知文件,均视为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等的,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索要申请,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等。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予以确认。异议应当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者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以下四种的任意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临时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通知和甲方地址yb体育官方的联系方式变更公告等通知。
(一)yb体育官方的公告;
(二)营业场所公告;
(三)行情交易系统公告;
(四)手机短信通知。
乙方不能因甲方未能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通知方式向乙方进行临时性通知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强行平仓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
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客户权益的变化。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乙方必须自行采取平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持的未平仓合约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甲方以风险度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风险。
风险度计算方式如下:
风险度=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当日出入金+当日平仓盈亏±实物交割款项±当日质押金-当日质押手续费-当日手续费+当日持仓盯市盈亏。甲、乙双方对风险度做如下约定:
当风险度<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接受乙方交易指令;
当风险度=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当风险度>100%, 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三条 每日交易闭市后,经结算,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致风险度>100%(即可用资金<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应追加的保证金缴入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在开市时立即采取减仓措施,使其风险度≤100%(即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不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度≤100%(即可用资金≥0)。对此,乙方应当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交易过程中,因行情发生急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急剧变化或者因交易所按规则调整保证金收取比例),导致按模拟结算结果计算的乙方风险度>100%(模拟结算结果,即将当时的市场成交价格假定为结算价对乙方账户进行的虚拟结算),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节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如果乙方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又未自行减仓使乙方风险度≤100%(模拟结算结果),甲方有权在乙方客户权益触及或者低于按期货交易所规定乙方所需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对乙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账户)风险度≤100%(模拟结算结果),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达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在期货交易所或者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或者乙方存在违法违规交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者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在乙方进行现货月份商品期货合约交易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在交易所规定的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包括最后交易日)内对其持有的未平仓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未进行强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四十六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当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七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所谓“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四十八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者监管要求对乙方进行强行平仓,如因乙方所挂的未成交平仓委托单导致甲方无法实施强行平仓,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此类委托继续实施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一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申请实物交割的最后期限前 5 个交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实物交割,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五十二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者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者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乙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均自动进入交割程序,交割按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套期保值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的批准为准。
第五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当予以解释。
第五十八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期货监管规章、相关期货交易所以及甲方的业务规则,如果乙方对上述法规、规章、规则的内容有不明白之处,可以要求甲方进行讲解和说明。
第五十九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和实物交割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照《期货代理手续费协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者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者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yb体育官方的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次日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六十五条 除本合同第六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如果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六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六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 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当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者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者执行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
(一)乙方被认定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乙方提供的开户文件虚假或者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三)乙方作为自然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乙方作为法人发生经营期满、倒闭、停业、歇业、清算、被吊销法人资格、未进行或者未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的;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采取诉讼保全、冻结或者扣划的;
(六)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当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当将客户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二条 甲乙双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七十三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四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中断、延迟及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在非选项前□内打×):
□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七十九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者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者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中由乙方或者双方签署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期货代理手续费协定》、及其他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乙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